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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姐姐涉嫌误导舆论被多平台封禁 重庆警方公布调查细节为什么导航数据不能外泄猫”姐姐涉嫌误导舆论被多平台封禁 重庆警方公布调查细节

2024-06-02 23:26:51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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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1日,一位网名叫“胖猫”的男子因感情问题在重庆跳江身亡,该事件随后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各种形式的信息和言论层出不穷,而“胖猫”的女友谭某被视为利用感情骗取钱财,与此同时网上出现大量针对谭某的人肉搜索、造谣、谩骂等行为。5月19日,重庆警方公布了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回应了公众关心的“胖猫”跳江身亡事件的细节。

重庆:一男子因感情纠纷跳江身亡 其女友遭网暴

今年4月11日凌晨,一位网名叫“胖猫”的刘姓男子在重庆长江大桥跳江身亡。从4月25日之后,“胖猫”姐姐刘某和其妹妹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在表达对“胖猫”思念的同时,认为谭某利用感情操控骗取了“胖猫”大量钱财。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网安支队民警 崔广迪:经过我们的调查,“胖猫”的姐姐和妹妹拿到了“胖猫”的手机之后,翻阅了里边大量与谭某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把部分(内容)截取并发到网上,然后迅速形成了热点话题,许多大V也参与到其中。

5月3日,“胖猫”姐姐刘某在网上发布了弟弟火化证的照片,“胖猫已火化”“胖猫跳江事发地摆满鲜花汉堡”等词条再次登上各大网络热搜榜。同日,谭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案,称“胖猫”姐姐侵犯其隐私;5月5日,“胖猫”姐姐刘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案,称谭某涉嫌诈骗“胖猫”钱财。随着该事件的持续发酵,网络舆论的矛头逐渐指向了谭某。

重庆市公安局网安总队民警 金科:谭某被部分网民取名“骗子捞女PUA大师”、被造谣“被人殴打”,并且有网民还号召给谭某支付宝进行一分钱转账,附带咒骂辱骂等留言,网络出现多起扬言悬赏,威胁谭某人身安全的言论,严重影响谭某正常生活,并造成网络空间秩序混乱。

5月19日晚,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发布了警情通报。经依法调查,谭某和“胖猫”存在真实恋爱关系,经济上互有往来,不构成诈骗犯罪;“胖猫”姐姐刘某因曝光谭某个人隐私、导致谭某被网民攻击、辱骂并受到人身威胁,目前正在接受警方进一步调查。

重庆警方:“胖猫”与谭某恋爱期间 正常经济往来不构成诈骗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在接到谭某和“胖猫”姐姐刘某的分别报案后,迅速进行深入调查,重点从网络上争议较大的几个焦点问题展开,包括:

  • “胖猫”和谭某是否属于正常的恋爱交往?

  • “胖猫”和谭某的经济往来情况?

  • “胖猫”姐姐刘某是否侵犯了谭某的隐私?

  • 是否存在误导舆论等情况?

重庆警方经询问谭某和“胖猫”双方亲友,走访知情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对两人交往情况进行了核实。2021年12月24日,谭某和“胖猫”确认恋爱关系,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其间双方互见亲友,并在一定范围公开恋爱关系。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网安支队民警 崔广迪:在他俩交往的过程当中,还有比如说谭某和“胖猫”以及“胖猫”的妹妹及其男友一起到长沙游玩的经历,后来谭某和“胖猫”一起商议由“胖猫”到重庆来,他俩共同生活。到了重庆之后,他俩还共同比如说开了花店,然后春节的时候,谭某带这个“胖猫”到老家去,以男友的身份介绍给(谭某)父母以及亲友,一直到今年的四月份。

针对“胖猫”姐姐刘某报警称,谭某利用感情操控“胖猫”并骗取了大量钱财的情况,重庆警方也进行了深入调查,结果显示,谭某与“胖猫”在交往期间双方经济上互有往来,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网安支队民警 崔广迪:从两人转账记录显示,“胖猫”向谭某转账317笔,共计79.9万,而谭某向“胖猫”转账179笔共计46.3万元,包括谭某向“胖猫”父亲和姐姐转账。交往过程当中,两个人都以真实身份互见了亲友,并且公开了他们的恋爱关系,同时也在筹划自己的未来,不构成诈骗犯罪。警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刘某。

据重庆警方通报,5月11日,“胖猫”姐姐刘某对重庆警方不予立案决定表示认可。同时,经调解,“胖猫”家人与谭某达成和解,谭某全额退还了与“胖猫”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差额。

“胖猫”姐姐涉嫌误导舆论 账号被多平台封禁

针对谭某报案称,“胖猫”姐姐刘某侵犯其隐私的情况,重庆警方经过调查取证后查明,刘某在事件发生后,先后在网上公布了大量涉及谭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并且通过联系他人代写文案、购买流量等方式故意误导舆论。在此期间,刘某在网络平台账号的粉丝数从263个增加到最高的290多万个,获点赞1455.6万个。目前刘某在多个平台的账号已被封禁。

在“胖猫”跳江身亡后,4月13日,经民警协调,谭某向“胖猫”父亲返还13.6万余元,称双方交往期间经济问题再无纠纷,“胖猫”父亲通过微信向谭某出具收条。对于这个结果,“胖猫”姐姐刘某并不满意,她认为“胖猫”每月代打游戏收入2—3万元,“钱都花到谭某身上了”,声称要让谭某“不好过,付出代价”,并与其妹妹商议“就是要让谭某被网暴”。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网安支队民警 崔广迪:(刘某)多次在网上发布谭某与“胖猫”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同时,她还与其妹妹商定,截取的聊天记录要显示谭某是“捞女”,谭某是“骗子”,同时也要显示“胖猫被PUA”,成为“提款机”。同时,她们还采取另外注册账号在评论区引导,邀约亲友在评论区跟评的这种方式,继续曝光谭某的地址信息、网络账号等信息。

重庆警方查明,在“胖猫”事件发生后,刘某与其妹妹联系多人代写文案,讨论如何博取网民同情,并且商定了在自拍时要注意的细节,包括要显得“很疲惫,很心累,很委屈的模样”,打扮的可以“随意一点”“可以不化妆”,录制时“要先背下来”、不要“眼睛时不时地在看台词”。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网安支队民警 崔广迪:我们调查发现,刘某通过在平台购买流量提升热度,导致谭某被网友攻击辱骂,网络空间秩序被严重地破坏。在调查过程中,刘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且认了错。我们将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

蹭流量博眼球 各地警方查处多起相关案件

5月4日,“胖猫”事件在网上热度持续增加的情况下,广州增城区网络主播聂某发现自己团队成员蒋某外形与“胖猫”女友谭某较为相似,于是便产生了让蒋某假冒谭某拍摄道歉视频的想法。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网警大队民警 余益生:聂某让蒋某和王某冒充谭某及其闺蜜拍摄视频,想让视频爆火以后开通直播间,吸引网民到直播间进行谩骂,等到直播间人气高了以后,通过直播间PK的形式进行获利。

5月4日下午4:30,聂某组织了蒋某、王某拍摄了两组视频,第一个视频是蒋某冒充谭某进行道歉。第二个视频是蒋某冒充谭某对胖猫的感情表示忏悔,拍摄完成后用蒋某和王某的个人自媒体账号进行了上传。

据广州警方调查,截至案发时,假冒“胖猫”女友谭某的相关视频共计点赞量50万,评论15万,转发量10多万,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11日,广州警方依法对聂某、王某、蒋某追究法律责任,并对涉案的相关账号进行封停处理。

在“胖猫”事件发生后,重庆当地也出现一些网络主播蹭流量网暴、造谣的情况。重庆市石柱县网络博主熊某和邱某为博取关注,两人驱车前往谭某老家,通过发布视频称“为胖猫,找谭某”,在网上曝光了谭某老家的家庭住址,并且煽动网民进行线下滋扰。

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南宾派出所办案民警 朱亮:二人的行为侵犯了谭某的隐私。石柱县公安局依法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同样是在重庆,荣昌区网络博主杨某为了吸引关注,声称自己和“胖猫”女友谭某熟识,并且录制了谭某是个“不正经女子”的谣言短视频,之后上传到了网络平台引发了恶劣的影响。

重庆市公安局荣昌区昌元派出所民警 雷明鸣:目前,荣昌区公安局已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

5月4日,江苏扬州网络博主潘某非法获取谭某个人信息后,将谭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大量转发、传播,扬州警方在巡查发现后,立刻开展调查处置,潘某被依法行政处罚。

自媒体营销号蹭流量网暴造谣该如何担责?

各地公安网安部门共发现、处置涉及本事件的网络谣言、网络暴力400余条,在一些自媒体营销号的恶意引导、部分网民情绪失控等因素影响下,导致“胖猫”女友谭某遭受网络暴力侵扰,并且成为社会热点。当重庆警方公布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整个事件真相大白,那么参与这一事件的自媒体营销号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最高检和最高法有一个专门关于惩治网络暴力的,这样一个指导意见通知里边就讲到了,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或者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情形,要按照刑法的246条进行监管。那么在这里边胖猫的姐姐在网上恶意购买流量,引导他人对谭某进行攻击,这种情况显然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专家:网暴实施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专家认为,目前网暴事件之所以频频发生,“法不责众”是网暴实施者普遍的心理状态,网暴实施者通过彼此之间的“相互认可”和群体数量激增产生了一种“集体无责的安全感”,更加肆无忌惮地宣泄自己的负面情绪,无视对施暴者造成的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每一场网络暴力的背后其实都隐隐约约或普遍存在的人肉搜索,这一个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他家人的相关信息往往就被挖出来了。实际上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个公诉罪的,并不是说个人一定得主动提起诉讼,得去报案才有可能引发追责的,我觉得这个还是应该严格落实法律规定。

法律专家建议,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政府、平台、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在网络暴力事件尚未发生之前,针对零星的网络负面评论,根据评论内容选择针对性治理措施;在网络暴力事件形成之后,如果频繁出现泄露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评论,则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其提供行为人的相关信息,以便当事人向信息发布者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发生泄露他人个人信息、频繁转发虚假信息或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时,行为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 张岗 郭彦 吴方 王凯 陈杨)

【责任编辑:李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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